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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将迎来重大变革,财政部拟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

来源: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1/2 16:30:02

编者注: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拟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同时结合多项举措,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出,将通过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举措,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对此,财政部答复称,诚如代表所言,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介绍,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其中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

财政部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为改革积累经验。

此外,财政部还表示,要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据了解,近年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共享。同时,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扩展阅读

人民日报谈"最低价中标",恶意低价竞争有望得到遏制!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四川仟坤集团副总裁周述军说。

记者近日在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湖北省的武汉和宜昌、四川省的成都和德阳,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一、危害较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

一套自动售检装备,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

“现在很多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大型央企牵头招标,往往是最低价中标,压价非常严重。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压力都非常大。” 国内份额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供应商——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鑫说。

企业反映,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然而,“最低价中标”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袁鑫也表示,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郭尧尧表示,“最低价中标”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我们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药效好,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强表示,“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招标方就要求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这样的招标制度,怎么能有转型升级?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

 

 

二、为何“风行”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那么这个企业“人人喊打”的“最低价中标”,从何而来呢?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因为你不搞低价,审计可能会审你!现在大力反腐,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价中标’,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平说。

张智也表示,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即产品质量只有使用起来才能检验,但更重要的还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严昌龙介绍,很多产品,例如电缆的质量检验检测并不难,但像奥凯这样的劣质产品却能拿到质量监管部门的合格报告,说明有关部门质量监管还有漏洞,执法力度还不够。“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送检和抽检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的公正和监督不能缺位,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自从奥凯电缆出事后,质监部门加大了抽检力度,我们周围很多不合规的小企业马上就关门了。”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地恶性竞争。

“招标法明明要求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为啥会有人亏本竞标?因为没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王平说。

严昌龙透露,我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谈价格。“我们竞标一些国外或外资企业的项目,招标方会对产品原材料配比、产品结构等进行详尽要求,甚至根据你的设计图进行议价,优质优价,而国内这样的招标很少。”

 

 

三、不应延续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模式”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其实,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更应强调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产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要强调优质优价,不要再延续‘最低价中标’的传统。”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夏亚芳说。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涛说,如果以政府和国企主导的招投标继续沿用“最低价中标”,可能会逼着制造业走外延性扩张的老路。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像我们专门做高精尖产品的企业很难参与政府招投标,因为一些地方和国企在采购中,只要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往往更偏向于价格。可是如果是自己家里装修采购,我们会忽视质量、优先选择最低价的产品,还是优先选择质量、功能最好的,再考虑价格呢?这还是个责任问题。”四川西加云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新蜀说。

《人民日报》 2017年06月26日 18 版

作者:陆娅楠、白天亮、王政、刘志强、赵展慧、丁怡婷

原标题: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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